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:焊工考试的申请、施考、评判、发证、建档、管理都应符合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》要求。
第二条:焊工参加考试应写出书面申请,由考试委员会审查焊工资格合格后,方能参加考试。
第三条:焊工参加考试,应按考试委员会制定的考试计划遂项进行,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。
第四条:考试委员会只进行与本委员会资质规定相符的项目施考,不允许超范围组织焊工考试。
第五条: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。
第二章:基本知识考试
第六条:焊工申报考试时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进行相应的基本知识考试。
1、 首次申请考试。
2、 改变焊接方法。
3、 改变母材种类(如:钢、铝、钛等)
4、 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,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。
第七条:焊工的基本知识考试,应符合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范围内容,并严格按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》第三章要求的内容出题。
第八条:焊工考试过程中,考工应严格按考场要求进行答题考试。如发现作弊现象,考试委员会有权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。
第九条: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,80分以上定为合格。
第十条: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情况应记入《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》。
第三章:焊工操作技能考试
第十一条:焊工考试(除《规则》允许的情况除外)必须基本知识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焊工操作技能考试。
第十二条: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两种。
第十三条: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前,应严格核对焊接方法,试件材料、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,防止错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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